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失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和发展,以及我国法律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措施在经济、民事案件中被大量采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也大量出现。对于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又防止申请人权利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不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受到损失,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现有的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制度。但是,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的认定以及救济的途径,法律都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国家赔偿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难,使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的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的诸多法理及赔偿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