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原因,在破产制度中,应当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受偿的地位。此处的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的赔偿,暂不包括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应当包括因侵害人身权而造成精神疾病的治疗费用。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对受害人最低限度的救济,而是为了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进行抚慰,而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优先受偿的地位,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最低限度的救济。
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起到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从而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内涵,真正体现现代法律的“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优先受偿的地位,也有利于督促企业通过改进生产经营来避免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企业破产后优先赔偿人身损害,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修改《破产法》,即修改《破产法》第113条关于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将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的地位。《破产法》中应当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优先顺位,即第一受偿顺位。劳动债权由于其特殊性、人身附属性而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人身损害赔偿与劳动债权都含有人身利益保护的内容,在破产的受偿顺序应当同等对待,而不是厚此薄彼。二是出台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提前,将其提至第一顺位的受偿顺序。
在企业破产财产分配中建立起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机制,对于保护被侵权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防范大范围的社会问题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只是第一步,理想状态是在整个法律系统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原则,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商业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当企业破产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不能获得完全清偿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来获得救助,以便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害,从而能使自己恢复到未被侵害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