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规定履行地点为目的港的情况下,在实际业务中,目的港多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地点。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履行地点欺诈,都是由买方对卖方进行的。特别是同内陆国家进行贸易时,一定要选择我方能安排运输的港口,否则,我方将承担内陆或内河运输的不便和高昂的费用,蒙受重大的损失。其次,要注意目的港的唯一性。中,我方为卖方并负责租船运输时,必须注意同名港口这个问题。具体明确为哪个港口,如在合同中加“东”、“西”等字眼限定具体的港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引起欺诈、纠纷和损失。另外,有关单证上目的港的写法应保持一致。国际贸易规则严格,特别是与信用证有关的单据一定要与信用证严格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