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刘某均为私营业主。2003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叶某将其用于生产灯具的塑料注射成型机(简称注塑机,价值44.88万元)1台及生产灯具的原辅材料(按实际交付数量、金额计算)转卖给刘某。叶某遂将注塑机运至刘某处进行安装调试后,又将原辅材料交付给刘某投入生产使用。2003年4月15日,刘某向叶某出具6.9万元原辅材料款欠据1份。之后,刘某将注塑机款陆续向叶某付清,而欠叶某材料款迟迟未给付,致叶某于2003年12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给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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