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家广告商与上海一家女子医院订立合同,约定由该广告商为医院在住宅小区门口发布广告。合同签约后,广告商即将该业务口头委托第三人制作。由于与第三人因相关款项以及该项目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而遭处罚等原因,在发布广告3个月后,大部分广告就被拆除了。医院因此拒付剩余的款项,被广告商告上法庭。近日,闸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对广告商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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