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家庭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合同,由装潢公司承包张某三室一厅的室内装修,约定施工期限自2004年 7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总价款为12万元,7月10日前付5万元、8月10日前付5万元,余款验收结清。签约后装潢公司在张某7月8日预付5万元工程款后次日才进场施工,7月25日开始停工,张某多次找装潢公司负责人交涉,到了8 月18日,装潢公司却告知张某,因其第二期工程款未付要继续停工。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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