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仅规定,在一方末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得"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关于此项拒绝履行要求之法律效果,在合同法中尚未作详细规定,从司法实践出发,我认为,可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上产生如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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