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如果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意味着已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约,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不得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当然,在一方应先为给付时,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履约的危险时,则债务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于此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法律有规定依规定,但如无法律规定或约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有约定一方先履行,或通常交易惯例约定一方先为给付,则也应解释为已有通常之规定履行顺序,当事人默认其顺序,可参照适用,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2.双方所负债务无牵联性或对价关系。根据合同性质或双方约定,合同双方所负义务是彼此独立的,无直接给付上的对价关系,则合同一方违约,不能成为另一方拒绝履约的理由。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合同中规定数项不同性质债务,如一租赁合同中规定了给付房屋义务,双方又承顶可拆卸装修物的买卖条款,则不能因一方不履行给付承顶费用,另一方就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因这是不同性质的债务。(2)合同规定了数项义务,各个义务份彼此独立,如购房合同中卖方有按时交楼、无瑕疵交楼等的义务,买方不能因为卖方交付的房屋尚未有物业公司进入管理,就拒绝交村房款。又如一方末返还押金,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拒绝退还租赁物。(3)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如卖方末尽到保密义务,泄露买方的经济收入等隐私,则买方只能另案起诉,不得不履行主要义务--付款。当然,如果附随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末协助办理产权证,则可履行同时履行抗辩。(4)非主债务的延伸、变形,而是主债务违反而发生的新的从债务,如违约金债务,不得与主债务之间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如逾期交楼违约金债务不得与房款债务间发生同时同时履行抗辩。
3.诚实信用原则。依诚信原则,在违背诚信原则情况下,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诚信原则宗旨在实际利益的平衡,关键在于尊重各方利益,不损人利已,保证各方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利益,实现分配正义。因此在一方仅违约轻微情况下,另一方必须尽自己义务,相应履行债务,不得拒绝履行;在一方违反义务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履行,合同目的尚能达到情况下,也不得同时履行抗辩。在一方违约,但如己方履行抗辩将危及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益时,也不得履行同时履行抗辩。
4.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情况下,如购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搂,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标的毁损,给付不能或给付瑕疵,债权人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辨。这是因为受领迟延的风险应转由债权人负担,此时视为债务人已尽到给付义务,此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末交付履约,债权人亦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拒绝交付房款。
总之,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排除,关键在于对"同时"的理解,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均不应轻易适用同时履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