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1992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但是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短少了3.50吨。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均为合格品。
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某市物资局供销社在合同签订后,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却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且,在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未予解决的情况下,便将货物退回,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故应判决如下:
(2)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货款54万元,并承担全部运费,给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