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店出具了收据给李某,收据写明:“今收到李某交来定金200元,定购电脑桌一台。”收据上有经手工作人员和李某的签名及家具店的盖章,双方约定一个星期后交货。
可是,一周后,家具店却告诉李某,由于家具厂过年放假,需要一个月才能把电脑桌送来。但李某急需电脑桌,决定到别家再购买一台,于是要求家具店退还双倍定金,即退还400元。但家具店的老板却只同意退还李某交纳的200元定金。
怀柔区司法局沈芳:依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家具店返还双倍定金。但同时《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所以李某交付的定金应当是:600×20%=120元,其余的80元,应当视为李某定做电脑桌的预付款。
因此,李某只能要求家具店返还240元的定金以及80元的预付款,共计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