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成立后,有关债权、债务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即使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约定对于第三人既不能产生权利,也不能产生义务。很显然,上述规定所依据的是“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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