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乙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同居的事实,但却没有共同经营的事实。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开始就是因为双方都是从事某保健品的经营业务而认识的,后双方虽然在生活上同居了,但在业务上还是各做各的,经济上也是相互独立的,不然上诉人也不会于2007年9月18日同她人合伙在理工大学开某专营店了,也不会产生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同居期间借款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了。上诉人在二审法庭谈话时曾承认在同居期间一直由某集团通过银行卡向其支付工资,这也进一步说明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一直在经营自己的业务,她又怎会有时间和精力来与被上诉人“共同经营”呢?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分别用了“共同经营”、“参与经营”、“帮助经营”等不同用语来陈述同一事实,这本身就是矛盾的。上诉人称共同经营,你是出资了还是出物了?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又称参与经营,参与的形式可以是受雇、帮忙,而你所谓参与经营的事实证据又在哪里。上诉人称多次借款给被上诉人,借款恰恰证明了上诉人没有出资、没有与被上诉人共同经营的事实,因为如果是共同经营,那就是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何来借款?既然是借款,那是要还的,而事实上上诉人也因被上诉人借款未还而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按照上诉人的逻辑,我曾借钱给你经营,你不仅要把钱还给我,还要将你经营所得的一半收入无限期的给我,这显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