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条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对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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