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自主中止履行合同、避免自己损失扩大的一项权利,其意义是: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又可以促使有过错方正确履行合同,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利用合同欺骗行为的发生。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当事人随意可以为之的。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行使,否则,错误中止合同履行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要有确凿的证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
第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