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提货单,是指卖方出具给买方的用于其向卖方或卖方指定的货物保管人提货的单据。提货单、提单、票据,因同属于以一定格式和项目,证明某种法律事实的法律文件,因而,三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以致人们在确认它们的法律属性时,容易相互混淆,尤其是提单、提货单一字之差,且内容均指向货物。
笔者以为,提货单既不同于提单也不同于票据。首先,提货单所记载的权利与提单和票据完全不同。提单是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卖方已经丧失对货物占有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或船长签发的单据。依国际贸易法律及惯例,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因此提单代表的是在途货物的所有权,持有提单即意味着拥有承运人手中之货物的所有权。而提货单所记载的货物,仍然存放在卖方仓库,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因此提货单与提单有着本质的不同。另外,提货单也不同于票据,票据代表的是付款请求权,而提货单代表的则是提货请求权。
其次,提单与票据均须基于法律规定,即采法定主义。由于提单和票据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且不须通知相关货物占有人或债权人,因而具有较大风险性,所以法律对其形式有特别的规定,单据的制作、签发、交付、背书、承兑、提示、发货、付款等行为均须依法律严格规定为之。对于提货单法律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全凭当事人任意约定和制作,因此,它不具有提单和票据的功能。
第三,提单、票据与其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一旦提单或票据丢失或灭失,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才能除权,否则不得再重新获得单据上记载的权利。而提货单则不同,提货单即使被丢失、篡改,只要权利人能够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特别是合同)证明其享有权利,仍然能够实现其权利。
第四,提单和票据具有可转让性,而提货单则不具有这种特性。由于提单和票据与权利紧密结合,不可分离,单据即视为权利,因此转让单据即视为转让权利。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提示提单可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可交付转让;而我国《票据法》也规定,记名票据可背书转让,不记名票据可交付转让。这种转让无须通知相关义务人。而提货单仅仅是证明合同关系与债权存在的证据之一,它与其记载的权利并不是密不可分的。合同债权的转让即使不通过提货单的转让也可进行。而普通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提货单不能象提单和票据那样方便地转让。
最后,提单与票据具有不可抗辩性。提单或票据在依法转让后,相关义务人不享有对单据善意持有人的抗辩权,货物占有人在见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单时必须无条件将货物交付提单持有人,票据付款人在见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时亦须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而提货单则不具有以上特性。提货单是普通债权凭证,提货单的转让体现的是普通债权的转让。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瑕疵,为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赋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而当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于出让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提货单不具有提单和票据所特有的不可抗辩性。
综上,通过将提货单与提单和票据进行比较,我们对提货单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个清楚的认识。这也同时提醒我们,在经济交往中,应当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作出详细的约定,不能过分地依赖提货单,特别是不能想当然地将提货单与提单、票据混为一谈,从而使自己的利益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