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8页。
[2] 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至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则称为合同转让。
[3] 也有学者将合同的更改称为合同的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新合同关系的成立。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新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的更新则不限于合同内容的根本性变化,还可能是合同主体的变化;②合同变更为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变更前后的内容仍保持一定的同一性与连续性,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并且有效,而合同变更为合同内容的根本变化,直接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新合同关系的产生;③合同变更虽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而合同变更则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3—604页。
[4]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5] 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6]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7] 显然,如果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此处之“协商一致”,实际上是订立一个新合同,仍需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缔约方式与程序。要约是变更原合同的要约,须包含变更原合同内容这一要点,若含有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分担的意思更佳;承诺是对该要约的同意。
[8] 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额,亦可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裁判。
[9] 例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
[10]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11]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合同的司法变更之中。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但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可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则不存在损害赔偿;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双方就损失的赔偿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此约定的,则无赔偿责任。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场合,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