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原告王某与汽车出租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王某承包该公司出租车一辆,承包期限3年,原告王某在营运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在汽车出租公有限公司同意后,可自行将出租车转让他人,汽车出租公司与被转让人另签订协议,双方之前协议自行终止”。2010年1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出租车转让给被告张某,双方约定车辆转让前(2010年1月10日前)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民事、刑事等责任均由原告王某承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车辆转让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张某与汽车出租公司另行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书》。2010年6月26日财政局下发《关于下达2009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县级城市出租车每辆补贴1609元,2010年12月6日财政局下发《关于下达2009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县级城市出租车每辆补贴4845元。两笔财政补贴款共计6454元均由被告张某领取。现原告王某以其为2009年度出租车的实际经营者,燃油补贴款应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已领取的燃油补贴款6454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燃油补贴款发放时,被告张某已经取得了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后出租车产生的所有收益应归现出租车所有权人即被告张某享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的燃油补贴系针对2009年度的出租车经营者的补偿,而本案中2009年度的出租车实际经营者为原告王某,燃油补贴款不应随出租车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变更而变更。
【管析】
出租车燃油补贴是国家为了减少因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运营的影响而给予的临时性补贴,通过发放补贴确保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稳定,出租车燃油补贴的发放是对因燃油价格上涨致使出租车运营人运营成本增大而实施的补偿。县财政局发放的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均是因2009年度国家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导致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营运成本增加。国家燃油补贴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相应的调研基础上,故对于2009年度的石油、成品油价格补贴的政策之制定实施必然具有相应的滞后性,故县财政局下发《关于下达2009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关于下达2009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的时间亦相应的延后。本案中出租车2009年度的实际经营者是原告王某,其在2009年经营车辆期间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其运营成本加大,被告张某在此期间并非出租车的经营者,其利益并未因此导致受损,故根据国家发放燃油补贴的文件精神和“谁加油谁受益”的原则,燃油补贴款应归原告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