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错发货物目的地,托运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是承运人却拒绝赔偿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法律界人士认为,承运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在贵港的服装铺面即将开业,4月25日,邵先生将一批小器件委托柳州“翁氏八达”货运部托运至贵港,交了20元托运费。4月27日,眼看就到开业日期了,可邵先生在贵港的手下仍没收到柳州发来的货物,经查询得知,货被错运到了玉林。邵先生向“翁氏八达”提出将货物由玉林直发贵港,但对方以其没有直达班线为由拒绝了,只同意将错发的货物运回柳州后再改发贵港。按此办法,托运的货物显然不能赶在28日开业前送抵贵港。情急之下,邵忙派专人赶赴玉林领出了上述货物后,再赶到贵港,这才勉强赶上了开业,但却为此花了100多元的费用。5月3日,邵先生持100多元的票据找到“翁氏八达”,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但对方只表示了道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翁氏八达”一个姓陈的副部长说,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货物发错了地方,对此,他已代表单位向邵先生表示了歉意。至于邵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陈认为,由于邵是在没有取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派人到玉林提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然而,有关法律界人士对“翁氏八达”的行为并不认可。众维律师事务所的韦律师说,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邵先生与“翁氏八达”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翁氏八达”作为承运人错发货物影响了托运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属违约行为。而邵先生派专人赶赴玉林将货物带到贵港的行为,是在采取措施防止其损失扩大,属正当行为,其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拒绝赔偿的,邵先生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