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航空货物运输业,尤其是活体航空运输,在我国属于较少量运输行业,其成本和利润难以使承运业主和物业主承受,没有形成主导行业。再说,航空运输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条件环境下进行,活体货物的运输又必须具备复杂繁多的辅助设备,否则,就不可能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因此该行业属于特种行业。
如果确定藏獒的死亡原因是属于运输设备的条件限制所造成,不属于认为故意致死,就应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不适用“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精神,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该赔偿应该适用特别法。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了国家民航总局起草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报告,由民航总局作为规章公布执行。同时批复“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该规定于2006年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发布,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