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在不违反强制法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由处分,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同样可以与侵权者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约定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种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即当事人应当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通过书面的方式签订协议。
第二,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因为侵权者想尽快解决纠纷、摆脱矛盾,也可能因为被侵权者不懂相关法律规定,盲目与侵权者签订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协议等。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合法,但是基于协议之外,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能因此被剥夺。诉权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因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对抗当事人的诉权,这既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也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由于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上这一系列费用,侵权人都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标准来赔偿给被侵权人,以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第四,在法定赔偿数额高于约定赔偿数额时,如果法定赔偿数额已经确定,并且约定赔偿数额已经支付完毕,则依据公平原则,应当在法定赔偿数额标准之内核减约定赔偿数额中已经支付完毕的部分,避免因一个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双重赔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