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要求存在实际损失不一。预期利益损失是合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不存在实际损失,即便违约了,也不存在赔偿问题,其目的在于填补损失功能。而违约金赔偿不一定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即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双方也可约定违约金条款,如双方约定如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支付对方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兼具赔偿与惩罚功能。其惩罚功能表现在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除须支付违约金外,仍需履行其他债务。如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是否可以调整不同。预期利益损失作为合同的一项实际损失,不存在调整问题。而违约金可依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预期利益损失是违约金调整的一个参考因素。《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二者不可同时主张。主张违约金赔偿本身就涵盖了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作为一项实际损失,二者不可同时重复主张,只能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依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