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利益构造,各国认识不一。英美法上将其分为三种:期待利益,即通过使其处于如若合同被履行他本应处的状况而享有交易之好处使他所享受的利益:信赖利益,即通过使其处于如若合同未曾缔结他本应处的状况补偿起因信赖合同而遭受之损失使他所享受的利益;返还利益,通过返还其交付与对方的所有好处使他所享有的利益。在德国法上分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维持利益三种。其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信其契约有效而竟无效时所发生之损害赔偿。与英美法似有不同。英美法上,原告可以因证据困难舍弃请求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而仅就被害人因信赖侵害人之履行契约而所实际支出之费用请求赔偿,或者对方违约而原告不愿意履行亏本合同时,便可解除合同请求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却没有指出是何种利益的损害赔偿,语焉不详。按照学界一般认识,对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须以有效合同为基础,合同既已解除则不能再请求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否则会造成多重给付。对返还利益的损害赔偿完全可以通过恢复原状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且范围有限,不能达到填补损害的效果。因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赔偿损失是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为准备履行或在履行中支出的费用。
信赖利益的支出又包括主要信赖支出与从属信赖支出。前者指被害人因履行契约所必须支出之费用,后者指被害人非因履行契约所必须支出之费用,而是由对附随交易以及当涉诉之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计划进行的交易所作的准备而构成。本案中,入网费的交付并不是履行买卖手机合同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而是因信赖涉诉合同得到履行所作的交易。因而属于从属信赖利益支出。
最后,本案还有一个小问题需要讨论。那就是入网费是否构成损害。这涉及到物的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从客观上来说,邮电局提供的网络服务没有问题,不存在服务质量问题,蔡某某只要再到别处购买一台空机与原来的入网合并即可使用,因而入网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损害。但从主观上来说,蔡某某表示对手机失去信任,尤其是对邮电局的通信质量表示极大的不信任,邮电局的入网使用权对其已毫无意义,因而入网费的支出对其已构成损害。这是损害赔偿法上的人之标准的问题。人之标准有三种立法例。即以权利人为标准,凡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均应赔偿;以赔偿义务人为标准,则只赔偿义务人所能预见的损失;以合理人为标准,则赔偿其客观损失。我国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赔偿权利人为标准。就本案而言,应以蔡某某为出发点,赔偿其遭受到的全部损失。当然包括入网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