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裂缝修复费用属于买受人的既得利益损失即现有合法利益的减少,因此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维修价款,以填平和补救给高某造成的上述损害后果。关于具体价款数额的计算,因房屋质量和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已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鉴定结论加以确认,尽管高某对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房屋修复费用提出异议,但未有证据推翻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合理性,法院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并对高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房屋贬值损失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必将产生的买受人可得合法利益的部分丧失,由于上述损失系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故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亦应当对因其违约行为给高某造成的上述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价款数额的计算,法院已根据双方一致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法院将以该评估结果为依据,酌情确定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价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高某房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六千一百九十二元、房屋贬值损失四万一千八百四十四元,以上共计四万八千零三十六元;
庭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