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违约各方分别按照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在合同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呢?
过失相抵原则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较大的争议。
虽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支持“过失相抵原则”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的。
司法实务中,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而给对方的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当的,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法官可以依据职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