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单方违约的应该怎么赔偿
因买卖合同中并未对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单方毁约作出任何责任承担的规定,因此建议在收取定金的前提下,且卖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将扣除定金后的房屋首付款余额无息返还客户;也可要求客户继续履约办理按揭手续,如其拒绝办理,则可以变更付款方式要求其支付余款,如其仍拒绝,则需与您的委托人商量是否采取诉讼手段要求客户继续履约,但在整个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好证据。
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现根据两个案例,点评买卖合同违约如何计算赔偿。
在合同中,称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单方修改权会形成哪些问题?合同单方面修改的内容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合同都不能单方面的修改,必须要在双方确定的情况下再来修改,不然的话会影起民事纠纷,如果对方追起你的责任的话,可能还会要求你赔偿违约金。
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办
如果你仔细看完过一份合同的话,你肯定知道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有关于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的约定,但也不排除有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此时,如果出现了违约情形该怎么办呢?为你具体介绍相关内容。1、违约金的适用要以约定为前提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该标准如果与实际损失有差异,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具体分析,此处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通常是守约方)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此处只要是“低于”,就可以请求增加,没有量的要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通常是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此处必须是“过分高于”,有量的要求,并且只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此外,这种增加或适当减少的请求,必须由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口头或书面予以提出,否则,法院或仲裁机关不能依职权予以增加或减少。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在此处对违约金的适用做了详尽的规定。3、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种主张必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是利息损失,不要与违约金混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利息损失不明确的,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要是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相应的利息赔偿,此时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双方都违约的合同怎么办
买方付了首付款后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卖方就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导致该房屋被拍卖。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购房款给买方。
2008年11月11日被告肖某委托永州市某某策划工作室与原告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零陵区某某村105号三层301号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97,500元,付款方式为:先付48,750元,余款48,750元按三年分三次付清,双方协商每年年底付,每次应付款16,250元,款项需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交房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前。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支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
原告于当日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8,750元。之后,原告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安装了防盗门和防盗窗,但原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010年3月10日被告肖某以原告未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为由,用其所建的该栋房屋向信用社抵押贷款4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购买的房屋。后因被告肖某无力偿还所借贷款,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该房产。2015年7月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原告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被告将其已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擅自抵押并导致该房屋被拍卖,也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被法院依法处置,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损失的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限被告肖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购房款4.8万余元。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意思自治,但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