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发现了这类案件的一些问题,首先是申请人的证据意识不足。
裁定驳回的案件中,驳回的理由分别为:申请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法官认定尚未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申请人受伤的照片、视频、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等,“但是很多申请人没有这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其次是法官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在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家庭暴力除较为常见的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外,还有较为隐蔽的语言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冷暴力等暴力方式。对于这些较为隐蔽的家庭暴力方式,受害人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还要面对的问题。
还有一个“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情况。送达裁定书的对象主要有基层派出所、申请人单位、救助站、村委会,这些单位是保护令执行的协助者,但每个案件中送达的对象均不一致。“社会各界应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法律适用,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