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驾驶证应视为无效驾证,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不予赔偿。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下称财保蒙城支公司)赔付被上诉人刘杰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535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被上诉人刘杰向上诉人财保蒙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为16000元的汽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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