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认为,虽然合同法最终放弃了情事变更原则,其理由在表面上也很充分,但这一切都不能说明情事变更原则在中国没有生存的空间,更不能说明情事变更原则已经失去了在中国未来的立法中获得规定的希望。如前文所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合同法的很多条款中做出了广泛的规定,从而增加了合同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是现实合同领域中的公平正义目标的体现。专业律师不能赞同中国现在由于条件还不成熟,不在《合同法》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完全可以援用《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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