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险公司称,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格式”条款。为此,保险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万洪伟协商,就将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责任险第四条之外的格式条款。该免责条款与责任险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冲突,违反了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
同时,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属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其含义并未将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将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责任保险外,违背了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
另外,责任险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并未将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如果将上述人员排斥在外,那么就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而就案件事实而言,本案排除了道德风险存在的可能,作为肇事者本身并未获得赔偿,与侵权行为法理论不相悖。根据合同法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此外,该免责条款无效并不影响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部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据此,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