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9日,陈xx就其所有的浙Exxxxx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下称xx保险公司)处投保,被告出具保险单1份,其中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别,保险期限自2007年1月10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9日24时止。同年1月19日10时35分,陈xx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在江苏吴江与第三方杨健发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同年3月27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方杨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无责。经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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