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数码相机一台,因该货号需三日后到货,故王先生委托其朋友余先生在商场到货后提货。余先生不慎于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商场挂失。进询问当时无人来提取该相机,经协商商场同意挂失但要求与相声交纳50元手续费并出示了一份合同要求余先生签字,余先生法相该合同中规定 “货物挂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商场向挂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挂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余先生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但商场称不签字就不能挂失。在这种情况下,余先生只好签字,交了50元手续费,第三日中午余先生到商场来提货被告知相机已被人提走。第二天余先生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