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福建省永定县xx中学学生。2002年8月31日,陈某付给xx中学保险费19元。xx中学作为投保人与中国zzz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人身和医疗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作出约定,即“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被保险人为包括陈某在内的397人。2002年10月14日,陈某在乘坐三轮摩托车时,被大货车撞伤。陈某被撞伤后,即被送入龙岩市人民医院治疗。在此期间,肇事方赔偿陈某医疗费50657元。出院后,陈某以保险合同为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的为由,不同意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