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订立本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学生满意率达不到60%的。
第十九条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向学校工会或者全体教职员工说明情况,并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课时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