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技术转让不仅仅限于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也可包括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公司(或受外国资本控制的公司)所进行的非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如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境内进行的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与货物贸易相比,具有两个特点:1、前者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标的物。2、有形货物贸易主要由合同法调整,但技术转让除了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工业产权法特别是技术转让法的有关规定。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技术有偿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技术转让包括两种类型: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和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前者为无偿技术转让,包括政府及民间机构之间的技术援助、技术交流等方式;后者为有偿技术转让,指政府机构或企业间以盈利为目的的技术转让,主要通过经济合作途径和贸易途径两种方式进行。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将自己所有的技术或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并收取价款或使用费;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以技术或技术劳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书面协议。简言之,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让技术为标的协议。
序言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1)认识到科学和技术在所有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在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的基本作用,(2)相信技术是人类进步的关键,各国人民都有权享受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3)铭记着联合国大会和其他机构、特别是贸发会议就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作出的有关决定,(4)认识到需要促进充分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以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并需要同发展中国家合作,配合它们本身在这方面的努力,作为迈向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决定性一步,(5)切望为了和平、安全和国家独立,并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促进国际科技合作,(6)力求促进增加国际技术转让,让所有国家,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及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均有同等参与机会,(7)认识到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方面需要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8)提请注意必须改善技术资料的交流,特别是促使关于有无代用技术的资料,以及关于如何选择符合发展中国家具体需要的适当技术的资料,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交流。(9)相信订立一项行动守则将有效地帮助发展中国家选择、取得和有效使用适合它们需要的技术,以便逐步提高经济水平,改善生活条件,(10)相信订立一项行动守则将帮助创造条件,有利于在当事各方彼此同意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国际技术转让,
1.1.在本行动守则中:(a)“当事人”指从事一般被认为是属于商业性质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的公法和私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个体的或集体的,诸如公司、商号、合伙和其他社团或其综合组织,不论它们是由国家、政府机构、法人或个人设立、拥有或控制,不论它们在什么地方经营,以及国家、政府机构和国际、区域和分区组织。“当事方”一词除上述实体外,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联合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不论它们之间和之中的经济和其他关系。(b)“取方”指在技术转让中取得许可使用或利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某一项具有或不具有产权的技术和(或)有关权利的当事方。(c)“供方”指在技术转让中授予许可、出售、转让或以某他方式供应一项具有或不具有产权的技术和(或)有关权利的当事方。1.2.在本守则中,技术转让指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1.3.技术转让交易指上述第1.2款中规定的技术转让各当事方之间的安排,特别是以下各情况:(a)各种形式工业产权的转让、出售和授予许可,但不包括在技术转让交易中的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名称除外;(b)以可行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手册、公式、基本或详细工程设计、培训方案和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和管理人员服务以及人员训练等方式,提供的诀窍和技术知识;(c)提供关于工厂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用以及交钥匙项目所需的技术知识;(d)提供关于取得、安装和使用以购买、租借或其他方法得到的机器、设备、中间货物和(或)原料所需的技术知识;(e)提供工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1.4.国际技术转让交易1.5.本行动守则普遍适用,既适用于技术转让交易的所有当事方,也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集团,不论其经济和政治制度及其发展水平如何。1.6.区域国家集团
2.本行动守则以列项目标和原则为基础:2.1.目标(一)制定普遍、平等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间和有关各国政府间的关系的基础,考虑到它们的合法利益,适当地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特殊需要。(二)促进当事各方间及其政府间的互相信任。(三)鼓励在交易当事各方的谈判地位均衡、任何一方不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四)促进和增加技术资料、特别是关于有无代用技术的资料的国际交流,作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评价、选择、更改、发展和使用技术的先决条件。(五)促进和增加有产权和无产权的技术的国际交流,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的增长,使它们更多地参与全世界的生产和贸易。(六)更多利用技术去认明和解决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包括发展它们的国民经济基本部门。(七)制定国际准则,以利拟订、通过和执行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政策、法律和规章。(八)就所转让技术的各种要素提供资料,例如提供对交易进行技术、体制和财务评价所需的资料,以便利做出适当的分项转让安排,避免不适当或不必要的成套转让。(九)详细列明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要><应>避免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十)考虑到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以及它们谈判地位的强弱,为它们拟订一套适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2.2.原则(一)本行动守则普遍适用。(二)各国有权采取一切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的适当措施,其方式应符合其国际义务,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方的合法利益,同时鼓励按照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三)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交易时应确认下述原则:各国的主权和政治独立(尤其包括对外政策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各国主权平等。(四)各国应在国际技术转让中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各种技转合作不应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稳定发展、增进各国的一般福利、及促进不因此种差异而加以歧视的国际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本守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损及或贬低联合国宪章的条款或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行动。不言而喻,转让技术时应遵照本守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五)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的责任,必须与不作为当事方的国家政府的责任明确划分。(六)技术供方和受方必须互相得益,以便维持和增加技术的国际交流。(七)促进和增加以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条件取得技术的机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机会,是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过程的基本要素。(八)确认国家法律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九)技术供方在技术取方国家里经营时,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适当地考虑到该国所宣布的发展政策和优先次序,努力为技术取方国家的发展做出实际贡献。当事各方在彼此接受的条件下从事谈判、签订、执行技术转让协定的自由,应建立在尊重本守则规定的上述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基础上。
3.1.各国在通过有关技术转让交易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并由于环境变化而必须加以修改时,有权采取如本章第3、4款列举的措施,以下列各条作为采取措施的行动基础;(一)承认技术流动同容许和对待这种流动的条件有密切的关系;(二)为国际技术转让创造良好有利的环境;(三)公平地考虑到所有当事方的合法利益;(四)考虑到本守则的原则和目标,鼓励并促进按照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五)考虑到这种交易特有的不同因素,如当地条件、技术的性质,转让的范围等;(六)符合它们的国际义务。3.2.各国采取的措施,包括主管行政机构的决定在内,应按照公认的法律程序和本守则的原则及目标,公平合理、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当事方,法律规章应明确规定,并可以随时公开地查阅。与主管行政机构的决定有关的资料,也应在适当范围内广为传播。3.3.每个国家在制订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法规时,应考虑到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应保证其国家法律授予的工业产权及其国家法律确认的其他有关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3.4.关于管制技术转让的流动和影响的措施、关于技术交易的财务和技术问题的措施、以及关于组织形式和体制的措施,其范围包括:财务(a)关于外币付款和汇款的外汇管理条例;(b)本国信贷和筹资设施的条件;(c)付款的可转移性;(d)税捐待遇;(e)定价政策;重新谈判(f)技术转让交易重新谈判的规定、条件和客观标准;技术问题(g)技术转让交易各组成部分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及其付款问题;(h)对技术转让交易加以分析和评价,以协助当事各方进行谈判;(i)使用当地的和进口的部件;组织形式和体制(j)技术转让交易的评价、谈判和登记;(k)技术转让交易的规定、条件和期限;(l)本国取方企业在所有权和(或)控制权上的丧失;(m)对可能把本国企业排挤出本国市场的外国协作安排和协定,进行管制;(n)规定外国企业的活动领域,选择技术转让的途径、体制、组织形式,对技术转让交易的事先或事后批准及其在这些活动领域内的登记;(o)对不符合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法律、规章和行政决定的交易,判定其法律效力;(p)制定或加强国家行政体制,执行和适用本行动守则以及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q)开辟适当的途径,在技术转让领域促进资料和经验的国际交流。
第4章<技术转让方面的惯例和安排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性商业惯例>
A节:(起段)B节:(惯例清单)1.<专属>**回授条款要求取方将取得技术后作出的改进部分,在由供方专享的基础上,<或>*不需供方给予补偿或承担互惠义务,或当转让和回授会使供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时,转让或回授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企业。2.对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要求取方对被转让的专利和其他保障发明办法的效力,或对供方所要求或取得的其他此种权利的效力,不表示异议,但承认任何因这种异议而引起的关于当事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将按照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符合该法律的协定条款予以解决。3.独家经营限制取方就类似的或竞争性的技术或产品签订销售协定、代理协定或制造协定的自由,或取得竞争性技术的自由,而这类限制并非确保取得合法利益所需,尤其非为确保所转让技术的机密性、或非为保证尽力履行经销或推销义务所需。4.对研究的限制<不合理地>**/***限制取方从事旨在按当地情况吸收和更改所转让技术的研究发展,或限制取方实行与新产品、新工艺、或新设备有关的研究发展计划。5.对使用人员方面的限制<不合理地>**要求取方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除非为了保证转让和开始使用技术的传授阶段的效率而有此需要;或其后已有经充分训练的当地人员或已培训了这种人员时,仍继续作这种要求;或妨碍使用技术取方国家的人员。6.限定价格<不合理地>**管制取方对用所得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作为技术转让对象的市场上所定的价格。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不合理地>**禁止取方按当地情况更改进口技术或对进口技术加以革新的限制,或在取方迫使取方在设计或规格上作不愿要或不必要的变更,自行负责做出更改且不使用技术供方的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时,而且除非这种更改不适当地影响到这些产品或其制造程序,必须将这些变更提供给供方、其指定人或其他领许可证,或者作为供方向其顾客提供的产品中的部件或零件。8.包销协定或独家代理协定要求取方以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授予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人,除非当事方在分包安排或制造安排中已同意,根据技术转让安排生产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由供方或其指定的任何人销售。9.附带条件的安排<不正当地>**强使取方接受其不愿要的额外技术、未来发明和改进部分、货物或服务,或<不正当地>**限制技术、货物或服务的来源,作为取得所需要的技术的条件,而这样做并非为了在取方使用供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其他识别用名目时维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并非为了履行所担保的特定效能方面的义务;而且技术内容可能无法充分说明,或这种说明会泄露安排范围以外的其他技术。10.出口限制11.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以及其他安排技术供应人之间的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或其他国际技术转让交流安排引起的,会不正当限制取得新的技术发展的机会或会造成滥行支配某一工业或市场的力量因而对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对地区、数量、价格、顾客或市场的限制,但合作安排(例如合作研究安排)附带的适当限制,则不在此限。12.对宣传的限制<不合理地>**管制取方广告或宣传的限制,除非因下列情况而可能需要限制这种宣传:由于广告或宣传提到供方的名称、商标或服务标志、商品名称、或其他识别用名目,为了防止供方的商誉或名誉受损害;或由于供方可能要对产品负赔偿责任,而有正当理由避免这种责任;或为了保障安全或保护消费者;或为了确保所转让技术的机密性。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对继续使用已失效、取消或满期的工业产权要求付款或承担其他义务,但承认任何其他问题、包括对技术的其他付款义务,应按照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符合该法律的协定条款处理。14.在技转安排期满后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