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医疗设备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零贰万肆仟陆佰捌拾捌元整,即¥6024688.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出厂新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品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也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10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8 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 2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 2017 年3月15 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需要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检查合同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3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7 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 3 日内完成最终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验收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3、货物安装完成后 10 日内,各使用单位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伯、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石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不定期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 二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以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