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合同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定作人: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写明加工任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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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写明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2.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数量是:——————消耗定额为:——————
3.定作入支付原材料的质量是:——————规格为——————
4.承揽人对原材料的检验期限是——————,承揽人如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
5.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偷工减料。
6.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计算,应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
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在——————(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4.保密要求:————————(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合同即应写明,承揽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约定,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5.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报酬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元。
(价款或酬金,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2.验收期限为: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保证期限为: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双方不同意以上计算方式,可以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