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营合同结构概述
前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曾发布过合营合同样本,结构与此范本大体一致。但是我们认为外经贸部的样本内容对于中型或大}}J的合营项目来说仍有不足,因此我们建议涉及较大规模的合营项目还应适用涉及更为复杂精致的合同范本。我们要牢记的一项原则是:任何时候不能轻易接受一份标准的格式合同在特定的交易中使用。我们对其他标准格式合同的必要的谨慎性分析与判断,同样适用于合营合同。我们撰写合同的目的是尽量达到客户的目标,保护其合法权益。
上图列出的合同结构与此前向大家介绍的合同基本框架范本的结构相同,只是在具体操作条款这一部分增加了与合营合同有关的一些条款。这些具体操作条款按照中国设立合营企业合同中常见条款的顺序排列:(1)列明合营各方;(2)合营各方成立合营企业的意思表示;(3)就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作出规定;(4)公司治理条款;(5)规定合营企业的运营模式;(6)规定合同期限及终止的条款。下面我们首先探讨某些标准条款在合营合同中的应用。
关于合营合同的功能,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合营合同是为了成立一个新的实体以从事制造、服务等业务而制定的文件。合营企业应被视为一个平台,投资方通过这个平台来开展业务。合营合同规定的应是投资双方围绕着企业成立、投资、管理和终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就公司的商务运作进行规定。
在本节案例中,硅谷打算和长城建立一个合营企业,而且硅谷要与合营企业签订一项技术许可协议,技术许可协议中应该包含的一些条款就不应放人合营合同。因为,合营合同的条款应仅限于反映双方就与合营企业本身有关的事情达成的协议。合营公司应在成立后,再与硅谷订立一个单独的合同,处理与技术许可相关的事项。如果我们在本案中作为长城的律师,则一定要确保硅谷对其技术的所有权及其技术所能达到的技术目标做出一定的陈述和担保。但是,这些陈述和担保应该放在硅谷和合营企业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中,而不应写人合营合同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