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乙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条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第十一条 乙方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乙方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行为和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债务人也为主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