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解读:商家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商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因为食品、药品关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应当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虽然没有对赠品支付对价,但赠品是基于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而得到的,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商家分摊在付费商品中了。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