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除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我国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的主体必须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保险公司。其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保险方的名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不得虚构、假设,否则合同无效。
(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采到书面形式,并应做到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表语准确、程序合法,防止发生无效、违法合同,或酿成纠纷。
(4)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应报经省、直辖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自行制订,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5)财产保险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作为保险合同,也叫保险条款,应该特别注意审查的内容有三点。第一点是“告知条款”。重点审查的第二点是“保险责任”。 重点审查的第三点内容是:“免责条款”。第四点需要审查的内容称为:“理赔条款”。
拿到保险合同的第一步,应该是了解基本的联系方法和常规信息。对合同各种基本信息的了解很重要,你至少在掏钱投保前要搞清楚这是什么公司,什么险种,代理人的身份等。
1、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2、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
3、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而设立的。
4、宽限期:是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