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方同意乙方做 区域宇宙 系列产品代理商。甲方按全国统一代理价供货给乙方,产品报价见附页一。
2. 乙方内部必须做好对甲方产品最低报价的保密工作,零售价格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价格,并不得低于最低售价销售,甲方如因市场变化发展需要调整售价,则甲方有义务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3. 乙方按最小订购量(单次20台)以上提货,款到发货,即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产品邮寄给乙方。甲方汇款银行资料见附页二。
5. 乙方有义务监督当地市场宇宙产品的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最低售价。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 如产品统一调价,则甲方对乙方在调价之日前一个月内的最后一次提货给予补差价。甲方新产品出来时,若乙方旧型号的产品出现滞销,一个月内可补差价向甲方提出调换。乙方必须保证所调换产品完整无缺。如产品彩盒、配件等已有所缺损,乙方则需向甲方支付所缺附件的成本费。
7. 为充分保障全国各地经销商的利益,也为更好贯彻价格统一原则、规范市场,乙方只能在协议中规定的地区销售,如出现产品“窜货”现象,甲方则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警告—>处罚1倍的价钱à取消代理资格”。
8.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甲方将免费提供产品宣传彩图及相关资料,乙方如需搞产品促销活动,甲方将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配合。
9. 乙方售出的产品,产品出现故障时,乙方负责帮客户更换新品,并寄回甲方更换。
10. 乙方所销售的甲方产品享受同等的售后服务,服务条款见附页三。
11. 协约期限从二零零五年 月 日起到二零零五年 月 日止,合约期满后,若双方对合作无异议,此合同自动顺延。
12. 签订协议后,乙方须在协约地区范围内发展多个分销点。乙方每月销售量须达到 台以上,如果乙方连续两个月平均的销售量达不到 台,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和保留发展其他代理商的权利。
1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解决。
14.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有效,未尽事宜,由双方负责人协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