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制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经济政策精神的产物,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连续四个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而经济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撕毁、变更合同。1980年底营口开始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按人口、劳力将水田、农地发包给村民,并于1981年3月1日正式签订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这一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村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大队的支持下,村民在各自承包的农地上种上了柑桔树并进行了培育和管理,1983年12月大队决定将已种上果树的农地暂交果场统一代管,并订立了代管合同。代管合同作为责任制合同的附件并没有改变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果场仅是处于代理人的地位。1985年7月,新上任的原大队长官其富等少数村干部,竟不顾村民的反对,擅自将这片已由村民分户承包并由村民种上柑桔的园地另行发包给本案的第三人,严重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法院1986年《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因发包方任意毁约的,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之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承包合同的应予支持”。和1987年农牧渔业部《妥善解决当前果树承包纠纷的五点意见》第一:…禁止中途废止合同…果园已被另行发包的,废止新合同,由原承包者继续承包之规定。村民要求继续履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