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先后3次开庭,债主章佳洋在法庭上说,他是浙江宁波某水表公司经理,2003年3月,公司给汉口新华下路某水暖批发部送来价值2万元的水表,批发部老板袁某打了一张欠条。章佳洋说,去年1月14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该水暖批发部找袁某要钱,袁某说是要看看欠条,一把将欠条抓过去撕毁,他连忙夺了回来。袁某当即称自己根本不欠钱。章佳洋连忙打110.记者看到了当天110的接线记录,110当时建议章佳洋到法院解决。袁某和其请来的证人小彭当庭称, 2003年4月的一天,章佳洋来袁某的店里要钱,袁某当场拿出2万元现金给了章佳洋,随后将收回的欠条揉成团扔出门外,章佳洋将丢弃的欠条捡走,并据此告上法院。法院看到,欠条是拼贴起来的,确实有明显的撕毁、揉搓痕迹。法院认为,袁某没有其他佐证,仅仅提供一位证人的证言,是孤证,法院不予采信。而根据章佳洋当天的报警记录,以及其拼贴的欠条原件等,能形成证据链,效力高于袁某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袁某10日内清偿2万元。昨日,记者联系上了章佳洋先生,他说,他从商多年了,怎么也没想到会有人如此不讲信用,碰到这样的事情确实很令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