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规则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害责任不仅包括财产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6]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违约责任制度可以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一层保障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注释:
[1]徐学鹿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178页。
[2]王泽鉴编:《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200页。
[3]赵旭东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版176-192页。
[4]赵旭东编:《合同法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版12-13页。
[5]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版451-453页。
[6]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版220-2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