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具体来说包括:(1)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火灾、风灾、地震等等。(2)社会事件。关于社会事件是否成为不可抗力事件,现在仍有很大争议,各国立法也不一致。我国法律原则认为社会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只不过就构成不可抗力的社会事件的范围,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在实践中,主要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己约定哪些社会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以便解决争议。
根据本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具体来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一般来说,全部免除责任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导致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则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将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对待,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责任。正如《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依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有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导致部分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且无履行的必要与可能。那么,此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就只能产生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法律效果。
这适用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形。另外一种情形是,虽合同义务无法按约定方式履行,但仍有履行的必要与可能。故此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导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
不可抗力的发生常常会导致履行义务期限的延长。因为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地阻止了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时,解除合同确实不如维持合同效力,并延长履行期的方式好。故《合同法》规定部分免除责任是非常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