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工程建设分公司以各种手续没有办好为由,迟迟不通知陈某开工。超过开工日期之后,陈某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向工程建设分公司主张退回合同履约金但遭拒绝。为此,陈某将工程建设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建设分公司因为没有告知陈某必须在工程建设分公司与他方完备各项手续才能开工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陈某起诉的工程建设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陈某履约保证金20万元。
“这起案件因主体资格不合格、口头约定没有履行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刘茂堂说,合同的效力事关案件的性质及适用法律的处理结果,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主体不合法、变相合作、违法转包、报建手续不合法及口头协议多五大情形,这些行为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不生效。
依照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法定与其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应有的技术装备。
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建筑工程。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不能成为发包人。
在实践中,最为普遍的是有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施工队挂靠在有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施工企业为谋取管理费用,双方变相合作承揽工程。
在诉讼中,个体施工队一般自称为某公司第几分公司,个体包工头是该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这些分公司没有工商档案登记,其自身也无营业执照。在诉讼中,施工企业和个体施工队为利益驱动,均不承认其实质的挂靠关系,只承认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且对合同效力均不主张,给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带来一定难度。
此外,报建手续不合法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建筑工程项目首先要有报建手续,进行招投标,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筑单位还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有些案件涉及的工程手续往往不健全,也导致合同的无效。还有些案件双方甚至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实际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对口头协议内容各执一词,增加了审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