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后合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缔约过失共同构成债的体系,因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是并列的、平行的,不是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违反后合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违反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后;行为人违反了后合同义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主要是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是以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强制履行、赔偿损失等。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受损害方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在某些情况下,违反后合同义务的一方既要承担继续履行后合同义务,又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赔偿损失是主要的承担方式。
违反后合同义务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其内容是当事人所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具体范围应当限于实际损失。可见,后合同责任的损失赔偿范围不同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中的有关规定的范围,即包括财产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将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赔偿范围限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其原因在于:首先,《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是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针对不履行合同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两种情况。其次,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也即合同利益是可以预见的,而违反后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是无法预见的,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当然,如果违反后合同义务造成了一方当事人人身损害,则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