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用场地变地上车位。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二)霸占无约定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三)地下车位(库)重复卖。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四)人防工程偷着卖。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五)改造车位(库)黑着卖。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六)租赁期限超过20年。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