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接受和保管存货方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返还该货物,存货方给付规定的保管费的协议。
仓储保管是商品流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由于存在着集中生产、分散消费和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矛盾,通过物资的储存保管来调节流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我国,商品的储存保管部门主要是国家商业、外贸、物资三大部门设立的仓储公司、仓库、货栈,也有其他专业部门及部分集体和个体经营的从事商品储存保管业务的仓库和货栈。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商品储存保管部门,在他们与存货方发生商品储存保管关系时,都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法》及国务院批准,商业部、经贸部、国家物资局发布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2.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3.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