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房地产设定典质时,典质权人就事先商定典质房地产的处置方式或结果,这一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有关划定,对于借款人或典质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其条款是无效的。 “ 关于这一点,《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办法》中有明确的划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质权人有权依法以典质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实际的典质登记中,有的典质权人与典质人签订典质合同时就商定:“……如借款人到时不能定期还清借款,则该典质房地产归典质权人所有。这一行为属于事实发生后的财产处置,为的是确保典质权人的正当权益。 ”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发生,典质权人才有权依法以典质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